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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游戏娱乐平台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

发布日期:2024-08-25 14:36 浏览次数:

  365游戏娱乐平台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承销机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10日内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公示应常年公示,不得随意撤出销售现场或隐藏遮挡。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应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全部设置完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日内进行公示。信息公示时间至全部房屋销售结束为止。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地址、性质、总占地面积、规划总建筑面积、总栋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情况。项目内基础设施设备情况及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公厕、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

  (四)前期物业服务信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等。

  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除上述信息外,还应公示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证件相关信息: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房屋销售信息:(一)商品房明码标价销控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制作明码标价的销控表上墙公示;房源表(销控表)上的已售房源应公示实际成交价格,未售房源应公示备案价格,已售、未售房源情况应真实准确;销控表内容要体现每套商品房的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均应注明)、备案价格、实际销售单价、总价,并动态标记销售情况;车位(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租售比例、租售价格等信息。(二)商品房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设立商品房销售人员公示牌,公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相片(不小于5寸),销售人员做到挂牌服务。由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公示委托销售协议、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

  (二)合同文本。《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及现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等。

  (三)其他信息。《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潍坊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见附件4)。

  (一)红线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

  (二)红线内可能产生废气、噪音365游戏官方网站、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水泵房、水箱间、电梯机房、变配电室、通讯基站、车库出入口、地上停车场、充电桩、健身场所等。

  (三)房屋外立面造型(含檐口、腰线等)、外连廊、管道层、设备层、烟道、天然气管道及可能造成自身日照遮挡的其他建(构)筑物的位置、尺寸;楼梯间、电梯井的位置、尺寸,是否存在电梯无法直达的楼层。

  (四)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不得以楼盘附近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市政配套设施诱导买受人;不得虚假宣传、随意承诺,欺骗或误导购房人。

  (五)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项目销售时展示的绿化、园林等景观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不得采取先扩大景观建设范围后拆除的方式误导购房人。以上住房不利因素信息须明确到户、分户告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要求公示的信息,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簿、查询机、电子屏幕等方式展示,应放置在销售场所显著、醒目、便于翻阅的位置。企业及项目简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商品房明码标价销控表等可采用公示牌(栏)方式进行公示;证件类有副本的公示副本,无副本的按照1:1比例或者A4幅面大小公示彩色扫描打印件;文本类采用塑封装订成A4幅面大小的册或分册,按类别摆放在公示台上供购房人查阅;公示台上应标识有“项目资料,欢迎查阅”字样;《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公示原件。公示牌、公示栏宜采用硬质框架(不锈钢、铝合金、铁艺烤漆等)制作。公示牌、公示栏画面尺寸一般为600㎜×900㎜或900㎜×1200㎜或2400㎜×1200㎜,展台画面尺寸一般为500㎜×400㎜。公示信息可上墙张挂或采用落地支架放置。

  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内的信息一致,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及现售)样本是指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内的预设合同,项目签约应使用此文本。商品房公示信息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提倡使用多媒体形式进行信息公示。提倡并推广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使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辅助公示,提供现场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对营销过程进行全程或重点营销环节录音录像。为方便购房者查询了解公示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利用企业网站、APP等,同时进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房屋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与样板房是否一致。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摆放的家具、家电等非交付范围的设施设备,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非交房标准。鼓励推进在实体楼内设置样板房,真实展现房屋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销售模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应附带模型比例、制作依据、日期等简要的制作说明。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或缩小、弱化、隐瞒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与规划设计或实际不相符的图标、模型。

  第十六条采取互联网线上方式售房的,也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需公示内容逐项在线上公示365游戏官方网站。通过VR视频等方式展示样板房的,应当真实展示房屋全貌。

  第十七条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在销售场所更新并告知购房人。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房屋销售、金融信贷、税收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政策及流程。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第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信息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潍建发〔2019〕11号)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动态监督管理,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事项,或信息公示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更新或存在误导、虚假信息的,指导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等措施,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依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因信息公示问题产生交易纠纷的,买卖双方应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销售市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购房环境,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让您明明白白消费,买到理想、合法、手续齐全的房产,避免购房纠纷,请在购房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购房人购房前应认真查看售楼处现场公示证件是否齐全。对证件不全的楼盘,请不要购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任何价款。公示证件主要为“五证一照一书”。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购买期房的,应当具有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买现房的,还应当具有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购房人购房前务必要实地勘察房屋建设情况及权利限制情况。主要包括工程进度状况,实地户型与图纸、楼盘模型是否一致等情况,特别是要查实您预购房屋的权利状况,是否已经销售、抵押、查封等情况,如存在抵押(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销售)、查封等限制销售的情况,请不要购买。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维护房屋交易双方权益及责任权利的重要凭据。合同一经签订,除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外,均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因此,审慎签订认购书及交纳定金。

  、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签订合同(即网签合同,带有二维码及合同号等信息)。签订合同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通过身份证识别仪采集购房人信息,利用高拍仪即时上传购房人手持身份证影像资料。网签完成后,购房人将收到潍坊市住建局通过网签系统发送的合同网签温馨提示短信息。

  、购房人应认真阅读购房合同,特别是合同中关键条款,如房屋面积、价格、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交房时间及注意事项、房屋登记时间等,双方协商并确认所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以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卖方承诺的事项(包括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等只是代表开发企业向消费者发出的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难以查证或查实的口头承诺无法作为处理房屋交易纠纷的有力证据。购房人认为对其购买行为有影响的介绍及承诺,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逐项核实,如果合同条款中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清,可要求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以书面形式将承诺固定下来或作出说明365游戏官方网站,以便将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是业务主管部门维护购房益的重要手段。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政府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售楼处有公示。购买期房的,购房人应凭业务主管部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自动生成的带有条形码或者二维码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直接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告登记是维护购房人利益的有效途径。购买期房的,购房人务必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并及时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购买现房的,购房人应要求企业在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通过高拍仪即时上传合同首页及合同签字页影像资料。

  、交房时,请认真核实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的交房条件并实地查验房屋质量,对房屋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

  、所购房屋为住宅的,还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两书”即《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销售商品房的重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就进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平台、机构、渠道进行预售,或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吸纳会员、众筹购房等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明码标价,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和载明的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或者价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及“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类似费用;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等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请广大购房人审慎购买。

  、信息查询办法:购房人可登录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或手机APP(潍V)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情况。

  查询地址及方法:http://jsj.weifang.gov.cn/—房产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潍坊网上房产。

  输入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幢号等信息(可输入一项或多项信息进行模糊查询)查询该项目所在区域、项目名称、幢号、预售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证日期等信息。

  为自觉维护潍坊市商品房市场秩序,倡导诚信合法经营,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广大市民监督,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二、保证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平台、机构、渠道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吸纳会员、众筹购房、银行验资、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保证不实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保证不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

  四、保证不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保证不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五、保证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并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证不隐瞒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查封事项。

  六、保证所有商品房、车位、地下室实行明码标价,不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和载明的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或者价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及“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优惠申请费”等类似费用;不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房或者服务价格。

  七、保证不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

  八、保证实行实名制购房,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十、保证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商业组合,不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商业组合,不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自愿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权利的书面文件;不强制购房人使用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不收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收取金融服务费、服务费等类似费用。

  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用途为,土地终止期限至年月日,有□无□查封、有□无□抵押;该房屋有□无□查封、有□无□抵押。

  该房屋已于年月日获批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该项目属于【精装修】【全装修】【毛坯】或其他【】。

  现所有房源(销控表)已全部对外公开,有关证书、文件、合同示范文本已在售楼处公示,请您务必核对证书及合同公示情况,对项目进行充分了解。

  、如需买房,买受人、共有人作为还款人,需查询个人征信情况及家庭房产情况,确认有无不良记录及是否符合目前政策相关规定。

  、买受人可依法依规自愿选择使用公积金、商业、公积金商业组合、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支付方式,销售顾问与买受人初步了解,已经将有关政策如实告知。若拟选择商业、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商业组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比例、利率、材料等一切条件均以银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为准。本公司保证不违法违规干预,并做好相关配合服务工作。

  3、如买受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买受人无法办理银行按揭、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商业组合,由买受人承担相应责任;非因买受人主观因素造成的审批不能通过,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住房不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具体由各企业按项目情况作出书面提示,特别是针对买受人拟购房屋的不利因素要着重强调说明。

  属三小间装修或精装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明确告知装饰装修设置标准及用材品牌,并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买卖双方承诺自觉履行合同,并承担违反合同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已经就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对您(包括共有人)进行详实告知。网签合同信息签订后,双方承诺不随意变更买受人,不随意添加或变更共有人等。

  、根据项目规划要求,本小区共规划车库(位)个,其中,地上个,地下个(详见规划平面图),配比。

  特别提示:购房是个人及家庭的重大决定,在您作出购买决定前,请仔细阅读《购房温馨提示》及本告知书上的内容,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全面了解与您购房密切相关内容,理性消费,切实保障个益。

  买受人承诺以上企业告知事项已完全知晓,有关事项与出卖人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并履行购房合同。

  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属市场行为,业主购买商品房属于经济生活的范畴,应提高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合同范围内约定的问题和纠纷应遵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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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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